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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选任程序和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结构,规范本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行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选任程序

第四条 本行监事包括职工监事、股东监事及外部监事。
第五条 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在民主选举前,应由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
第六条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其选任程序为:
(—)征询意见: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本行监事会的规模构成及对监事需求情况,提出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候选人名单,并向本行股东广泛征询意见。
(二)股东反馈:股东单位在接到候选人名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反对的意见,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向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新的侯选人。已经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单位不能再提出监事侯选人。
(三)资格初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汇总股东反馈意见后,根据法律规定的监事任职资格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提交表决:对于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候选人,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在征得其同意后,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
(五)监事会提名: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在表决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候选人名单及有关资料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监事候选人,作为被提名人正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六)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对被提名人逐一进行表决,获得通过的被提名人即被选任为本行监事,享有监事权利,履行监事义务。本行外部监事任职前还应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核准。

                                                第三章     选任标准

第七条 本行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其基本条件为:
(一) 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二) 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
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四)
具有3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者其他有利于履行监事职责的工作经验;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监事: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因未能勤勉尽职或因违反诚信义务被其他商业银行罢免职务的人员;
(四)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人员;
(五)不具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
第九条 担任本行外部监事,除应满足上述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担任外部监事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外部监事:
(一)具有上述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人员;
(二)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三)在本行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四)担任本行外部监事前3年内曾经在本行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六)在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实施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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