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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要公告

    内蒙古银行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09

    尊敬的客户: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的规定,现就我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转换范围

    2020年1月1日前,我行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以下贷款可不转换:

    (一)剩余贷款期限不足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即原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早于下一次重定价日的浮动利率贷款。

    (二)循环期限已到期且剩余贷款期限不足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循环贷款。

    (三)固定利率贷款。

    二、转换规则

    客户可将由原贷款合同约定的基于“央行基准利率”定价转换为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利率水平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借款期限在5年及以内的主要参考1年期LPR加点形成,借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主要参考5年期以上LPR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自转换时点后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一)个人贷款

    对于个人购房贷款(含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与商用房按揭贷款,下同),转换后贷款的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1年期限LPR=4.15%,5年以上期限LPR=4.80%)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客户可选择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如选择浮动利率,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第一个重定价日为2021年1月1日。

    除个人购房贷款外,对于其他个人贷款,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转换后贷款的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转换日前一工作日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转换日前一工作日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

    (二)企业贷款

    企业贷款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根据转换日前一工作日相应期限的LPR与客户协商确定加点数值。原则上转换后贷款的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转换日前一工作日相应期限LPR的差值。

    三、转换时间

    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如您在我行办理的贷款符合定价基准转换条件,我行将于4月上旬开始通过短信、电话、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通知。对公及个人经营贷客户将会由我行客户经理与您联系具体转换事宜。

    四、受理方式

    为保障疫情期间的健康安全,减少人员接触和聚集,针对个人客户我行推荐优先通过手机银行APP进行定价基准转换,客户可在我行手机银行APP进行定价基准转换补充协议签订确认,手机银行渠道具体开通时间另行公告。营业网点将结合疫情控制情况适时开展定价基准转换工作。

    五、温馨提示

    (一)利率转换前,若贷款存在逾期,借款人应先按原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全部拖欠本金、利息和罚息、复利,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按利率转换前原合同约定计收。

    (二)定价基准变更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将根据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变更时确认的加点数值重新计算贷款利率水平,请您届时关注还款变化并按时足额还款。

    (三)定价基准转换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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