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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期:内蒙古银行提示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集资(二)

    发布时间:2019-05-15

    (一)启示:非法集资的四个特点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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